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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

  • 发布人: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2-10-26
  • 文章来源:流通秩序科

  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以文件形式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发布,要求全体员工认真遵照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是统一全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准则;是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指导企业做好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我们总结归纳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

  基本原则 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要与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二是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三是要密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是要全面覆盖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全体员工和全部过程,不留死角和漏洞;五是要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安全管理新要求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和发展的需要。

  为指导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标准和内容,督促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十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要素,做出如下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所承担安全责任的规范。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 健全安全责任制是保障经营单位全体员工和广大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是做好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 健全安全责任制要做到职责明确、覆盖单位所有人员和岗位,实现安全管理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二)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 

  ※ 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分工

  ※ 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

  (三)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

  ※ 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 主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 职能部门及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 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 特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 普通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

  ※ 对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类、分级

  ※ 确定根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责任人的追责方法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依据:《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是确保经营单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的规范。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

  ※ 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方法

  ※ 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研究分析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措施

  ※ 安全生产例会的基本要求是定期认真研究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检查解决问题的进度及效果,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

  ※ 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 根据上级要求或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召开

  ※ 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召开

  (三)明确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 会议由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

  ※ 其他需要参加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明确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 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贯彻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 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 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

  ※ 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资金投入事项

  ※ 研究制定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方案,督促检查安全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明确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 确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步骤

  ※ 确定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的时限和措施

  ※ 明确落实会议内容的主责部门和责任人

  (六)确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规范经营单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排查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预防事故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和建档要求

  ※ 经营单位每X日至少进行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 重要节假日、重大任务及促销活动前应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 根据上级要求和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 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程序、排查方法和排查重点

  ※ 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各阶段具体任务和计划

  ※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保存要求

  (二)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隐患排查的主责部门和责任人

  ※ 隐患治理整改的主责部门和责任人

  ※ 相关责任部门及参加人员

  (三)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的形成原因、危险程度、影响范围、隐患等级

  ※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问题(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依靠自身的人员、技术条件,有能力迅速整改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治理整改解决的基本方法

  ※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危险性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和危害后果严重的,在本单位人员、技术条件等范围内无能力治理整改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处置解决及报告的基本方法。

  (四)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 对排查出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治理整改。

  ※ 隐患治理整改工作要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 隐患治理整改的主责部门、责任人对整改工作全程负责,掌握隐患的成因、预防事故的措施、排除隐患的方法和步骤

  ※ 治理整改安全隐患要采取全程监控,对短期内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严格防范,全时值守,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

  ※ 隐患整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排查时间、地点、主要成因、整改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情况等

  ※ 隐患整改报告要实事求是,对隐患形成的主要原因应进行主客观原因分析

  ※ 报告中要有针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今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规范本单位各级、各种、各类安全检查的方法、目的、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 本单位安全检查的目的、类别和级别

  ※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的时限要求(每日、周、月、季度等)

  ※ 重要节假日、重大任务及促销活动前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

  (二)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

  ※ 分级、分类安全检查的具体方法

  ※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的区域范围

  ※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和任务

  ※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的实施部门和参加人员

  (三)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处置程序

  ※ 问题整改要确定责任部门、人员、时限、责任

  ※ 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采取严格防控措施

  ※ 部门负责人对整改全过程负责,要组织制定方案,确定整改方法、步骤和措施

  ※ 确定整改完毕后,要上报整改报告,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防止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四)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是规范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度的总规定。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方法和培训保障

  ※ 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等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目的和基本要求

  ※ 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等教育培训对象每年安全生产培训学时

  ※ 教育培训的组织方法和具体保障措施

  (二)明确各类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

  ※ 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

  ※ 各类人员考核的组织程序和方法

  ※ 培训考核成绩的合格标准

  (三)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和合格上岗的基本要求

  ※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经过考核合格

  ※ 各类新员工上岗前培训考核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四)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方式

  ※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和范围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方式和基本要求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五)明确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六、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是规范本单位对重点管理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危险(特种)作业岗位,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要求和禁止行为的具体制度。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

  ※ 根据经营业态、建筑特点、工作环境危险程度、发生事故危害程度、作业危险程度等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 

  (二)明确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 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 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

  ※ 针对不同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的危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管理重点和要求

  ※ 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人防和技防的基本防范要求

  (三)明确各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

  ※ 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和素质能力要求

  ※ 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素质能力要求

  ※ 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的禁止行为

  (四)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是规范本单位对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度。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

  ※ 消防设施和器材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的基本要求

  ※ 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禁止事项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职责范围

  ※ 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明确消防器材和设施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

  ※ 消防器材日常维护检查的技术标准和周期安排

  ※ 火灾报警、自动喷淋、防排烟等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和更新的技术要求

  ※ 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更新的时限要求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制度。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上报的部门及处置要求

  ※ 事故发生后依据类别和等级确定上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 确定上报的政府有关部门  

  ※ 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立即组织实施救援、疏散人员,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二)明确事故报告内容

  ※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及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他应报告内容

  ※ 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补报要求

  (三)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 各级责任人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 现场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四)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后,应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主要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 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时限要求

  九、值班(带班)制度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值班(带班)制度是规范各值班(带班)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具体制度。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门

  ※ 根据有关规章和安全生产需要及重点部位、重要设备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值班岗位和值班部门

  (二)明确值班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

  ※ 确定值班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能力要求

  ※ 确定值班人员的基本任务、职责和权限

  ※ 确定值班人员遇有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和报告程序

  (三)明确值班岗位(人员)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求

  ※ 确定值班人员的交接班程序、内容、时间及要求

  ※ 确定值班人员值班工作和值班资料登记的基本要求

  ※ 确定各值班岗位和值班人员的禁止行为

  (四)明确领导现场带班的基本任务、职责和要求

  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是规范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奖优罚劣具体工作的制度。制定本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实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 设置奖励和处罚的目的

  ※ 设置奖励和处罚的基本条件与适用范围

  ※ 奖励和处罚工作实施的基本要求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等级划分

  ※ 设置奖励和处罚的等级

  ※ 设置奖励和处罚的方式

  (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 设置奖励和处罚的操作程序

  ※ 设置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

  (四)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除了上述的十项基本制度外,经营单位还应该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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